假如你是一個獨資經營者,合夥人或一所企業的主要股東,你便有責任令你的企業得以順利延續。透過企業延續策劃,分析有關業務受到不必要的干擾、清算或重組的原因。這些原因包括獨資經營者、合夥人或一所企業的主要股東、甚至為企業內主要的僱員要辭世,身體或精神上出現問題。
- 突發的業務干擾或業務的暫停
- 受益人或欠缺有關的專業知識
- 受益人年紀與其如在細股東相距甚遠,工作上會出現磨擦或分歧
- 受益人或會干涉業務意見
- 在世股東或會不同依受益人的售股價格
- 受益人或會將股票售予不適當的外人
如果辭世的是業務合作夥伴,你要面對的難題主要有三個 :
你願意與辭世夥伴的承繼人合作嗎?有否想過可能產生管理上的分歧?
如果辭世夥伴的承繼人決定退回夥財產份額,誰願意購入?合理的價格是多少?
如各方都未能達成協議,需將合夥業務解散,解散後企業出售價極有可能低於企業的實質價值,令你有所損失。
香港法例第38章《合夥條例》
若合夥解散而不解決辭世合夥人的合夥財產份額問題,在世合夥人需按辭世合夥人的份額,支付8%年息或向其分配利潤,而辭世合夥人的合夥財產份額,則會被視為在世合夥人的債項。
香港法例第38章《合夥條例》
第38章第35條
因破產、死亡或作出押記而解散
(1)除合夥人之間另有協議外,如有任何合夥人死亡或破產,對於所有合夥人而言,合夥即告解散。
(2)如有任何合夥人容受其所佔的合夥財產份額根據本條例而予以押記,以償付其獨有的債項,則合夥可由其他合夥人選擇予以解散。
第38章第44條
退出的合夥人,在某些情況下攤分解散後所賺取的利潤的權利
凡企業的任何合夥人死亡,該退出的合夥人(或其遺產或產業)有權享有解散後所賺取的利潤,或有權就其所佔有合夥資產份額8%年率收取利息。
但如藉合夥合約尚存的或繼續經營的合夥人,獲得選擇權,可購買已故或退出的合夥人的權益,而該選擇權以妥為行使,已故合夥人的遺產或退出的合夥人或其產業或遺產(視屬何情況而定?)即無權享有任何更大或其他利潤份額。
第38章第45條
退出或已故合夥人的份額須為債務
除各合夥人之間,另有協議外,尚存的或繼承經營的合夥人就退出的合夥人或已故合夥人所佔份額,以應付及退出的合夥人或已故合夥人的代表的款項,是一項有解散日期或已故合夥人死亡日期起應累算的債項。
合夥人「必買必賣」合約
如何解決合夥人不幸辭世所引發的難題?
- 所有合夥人預先定立有約束力的書面「必買必賣」合約,訂明當某一合夥人辭世後,其承繼人必須以事先議訂之價格,將辭世合夥人的所有合夥財產份額賣給其餘在世合夥人
- 而在世合夥人,亦必須履行合約上的承諾,以共同承認的成交價,購入辭世合夥人的所有份額
- 最後,在世合夥人在企業所佔合夥財產份額為原有份額,加上辭世合夥人的(部份)份額。
如何準備合夥人「必買必賣」合約 的後備資金?
合夥人「必買必賣」合約內所擬定的資金/基金從那裏來?如何能在霎時間籌得資金向承繼人購入辭世合夥人的所有份額?
選擇 1
變賣個人資產,騰出資金
缺點: 沒有將企業資產與家庭資產作出隔離,一旦企業發生危機,波及到自己的家庭。
選擇 2
賣出企業部份資產,套現部份資金
缺點:失去了部份資產及資金的投資盈利能力,當企業有充裕的流動資金和資產是才能實行。
選擇 3
銀行貸款
缺點:貸款必須於短時間內取得,並需付出貸款利息。
選擇 4
以個人資金,分期付款
缺點:身故夥伴的承繼人未必接納,需付出分期付款利息。
選擇 5
以企業將來盈利,分期付款
缺點:當企業有盈利,且前景樂觀時才能實行, 但身故夥伴的成家人未必接受。
選擇 6
人壽保險
透過人壽保險支付「必買必賣」合約內事先議訂的合夥財產份額售價,以保險賠償作為履行雙方買賣責任的資金。
選擇 7
人壽保險 + 企業延續信託
合夥人共同承諾以人壽保險支付「必買必賣」合約內事先議訂的合夥財產份額售價,並設立企業延續信託,由受托人履行雙方的買賣責任。
以人壽保險作為合夥人「必買必賣」合約後備資金的好處
優勢 1
人壽保險的最大好處就是極具成本效益,來自辭世的合夥人的身故賠償,不但足以支付買賣合約中事先議訂的合夥財產份額售價,餘額更足以抵消總保費支出(投保額只需稍高於買賣合約中的份額售價即可)
優勢 2
身故賠償亦可作為應急錢,於必要時容易應付商號債權人的過敏反應
優勢 3
累積現金價值可作靈活提款,已經不時之需。
優勢 5
若以「有限公司」形式經營,雖然不存在公司解散問題,然而公司各股東仍可預先定立買賣合約,並利用人壽保險的後備基金,以零/低成本購入身故股東的股權,避免身故股東的承繼人加入公司所可能產生的管理上的分歧。